全校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为确保您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提醒您关注以下事项:
一、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赢博官方(中国)总部[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关注2019年已填报过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发生变化,如有变化,请及时修改。
二、如您未曾填报过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但2020年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请您及时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赢博官方(中国)总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模块中填报。
为不影响您从2020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请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0年度专项附加扣除的确认工作。具体事宜请参考附件一、附件二,谢谢。
附件1
附件2
财务处
2019年12月9日
上一条:关于举办我校副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学习班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工会会员缴纳2019年下半年会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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